您现在的位置: 乐山市教研网 > 教育学会 > 学会概况 > 正文
[推荐]乐山市教育学会章程
          ★★★
【字体:
乐山市教育学会章程
乐山市教育学会章程
作者:教育学会    文章来源:教育学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0    
 

乐山市教育学会章程

200512月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乐山市教育学会。

乐山市教育学会是经乐山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乐山市教育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乐山市委和市政府领导下,在业务主管部门乐山市教育局指导下的全市性的群众性的教育学术团体,是由各专业委员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等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省教育学会、乐山市社科联和乐山市科协的团体会员,是团结、联系广大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科学活动的纽带;是领导教育科学工作者的助手;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战略参谋部。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法治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团结和组织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广大教育工作者,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教育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开展教育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特别是素质教育的研究,为提高我市教育质量,促进教育改革,推动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繁荣教育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二章 任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普及教育科学知识、理论,宣传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为基层服务。

(二)协调各专委会和各区(市)县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重点项目的协作研究。

(三)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教育实验、科学论证及咨询服务活动。

(四)举办各种学术会议、学术报告,组织交流教育信息及科研成果和经验。

(五)编辑简报和科研资料。

(六)组织教育科研成果的推荐、鉴定和评奖活动。开展先进学会组织和学会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七)组织或开展教育专题研究。

(八)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第五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个人会员原则上要参加我会所属的一个专委会的活动。各区、市、县、自治县教育学会为团体会员。遵循入会、退会自愿原则。

(一)、个人会员

我市教育系统的工作人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研究能力较强,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工作者。

2.有较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有一定研究能力的教师。

3.有教育行政管理经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积极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行政干部。

入会手续:每年7月底前,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或由会员介绍,一般需经有关专委会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教育学会批准。

(二)、团体会员

    各区、市、县、自治县的教育学会,承认本会章程,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市教育学会各理事所在单位是团体会员单位。

    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者,经书面申请,本会即予同意。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各种学术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积极撰写教育论文、科普文章或资料,每两年至少提交一篇论文参加交流或参加优秀论文评奖活动。如无特殊原因,两年不参加学会活动者,即作为自动退会处理;

(五)遵守本会章程,担负本会委托的工作;

(六)按期交纳会费;

(七)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它由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其职责是:

(一)          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和正副会长;

(三)          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          听取和审查本会工作报告;

(五)          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工作。

第八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若干人组成,任期五年(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可每两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其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

(三)          决定召开全市性学术会议;

(四)          建立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成果评价活动。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由常务理事担任,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和处理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办理本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正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协助正副会长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九条  本会下设若干专委会,具体组织有关教育科学的普及和研究活动。

第十条  本会涉及法定代表人、章程名称、登记证书等内容变更的,由学会秘书处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办,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决定本会解散或终止活动的程序是: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完毕后,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五章 经费、会址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每年由学会编制预算,送业务主管部门乐山市教育局审核拨给。如遇特殊活动,可临时申请专项经费。同时,还要争取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收缴各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等会费。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乐山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二○○五年十二月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本网站部分文章来自于网上收集,如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请及时通知我们,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2006 - 2007 乐山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屏幕分辨率 1024*768 网站备案序号: 蜀ICP备08103605号